T2 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改造及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维修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2306034262
项目名称: T2 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改造及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维修项目
招标 人: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
总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技术规格及需求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
1.3 项目性质 1.3.1 本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 2 )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注:单位负责人的定义,详见本章 3.7.3 ( 1 )条】
( 3 )与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 4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6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7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8 )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全部的查询截屏,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 9 )投标人在近三年中有行贿犯罪记录。【注: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结果截屏(按行贿 + 单位名称查询)。评标时以评标委员会在上述网页的复核查询结果为准。】
( 10 )投标人被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注:此名单如产生,会公布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官网( www.shairport.com )首页标题栏中机场集团 / 招标信息 / 政策发布页面。】
( 11 )投标人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中国港澳台地区。
( 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与计量单位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踏勘现场 1.8.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 1.10.1 除非已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否则投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招标文件不允许分包的工作,不得分包。在货物采购类项目中,制造商为投标人提供货物不应视为分包。 1.10.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或优于招标文件,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买方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的义务。本招标文件中标注星号( */ ★)的内容(如有)均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如有),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 )投标人须知;
( 3 )评标办法;
(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 )技术规格及需求;
( 6 )投标文件格式;
( 7 )招标图纸(如有)。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 1 )投标函;
(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3 )共同投标协议;
( 4 )投标保证金;
( 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 6 )报价表;
( 7 )资格审查资料;
( 8 )对技术规格及需求的详细响应;
( 9 )技术支持资料;
( 10 ) 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 3 )目所指的共同投标协议。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 4 )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投标报价币种为人民币。投标人应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项报价的可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本招标文件所指的分项报价,仅限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详细程度);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 中的相应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同比例调整。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2.5 投标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下同)进行投标,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管招标文件可能提及具体增值税税率,但投标人应根据自身适用的税收政策及规定来确定增值税税率)。投标人所报增值税税率低于或高于现行国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但评标时不予调整,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税率风险,即:签订合同时,应按国家规定认定增值税税率,国家规定高于投标所报的,不得因此增加合同总价;国家规定低于投标所报的,合同价格将按不含税价不变的原则相应调减。若投标人不接受上述规则,将被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投标人如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认可的相应税率进行报价和 / 或缴纳增值税,或者有任何弄虚作假的行为,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差额、税务机关课收的罚金等)均由投标人承担,同时投标人向招标人承担合同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12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式除外)。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递交,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 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银行保函形式除外)。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满足本章 1.4 项资格要求的证明材料。
其他资格审查资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针对同一报价项提供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 1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以有效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上载明的为准。投标人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2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 或 副本 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 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正副本、电子文档严重不符所引起的投标可能被否决的风险。
( 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文件未经装订或以活页形式提交的,投标人将承担因投标文件散失、不全而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对密封包装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4.2.5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招标人 / 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逾期送达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投标文件灭失、损坏等均不承担责任。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将通知送达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 修改 字样。 4.3.5 投标截止期前,作为修改投标文件的一种形式,投标人可以提交 投标声明 ,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上浮、折扣或下浮)。投标声明应明确指出对投标分项报价中的哪一(几)项进行调整;如未明确指出调整项,将被视为投标分项报价的所有组成项做同比例调整(除招标文件中可能规定的暂定金额之外)。该声明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作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投标声明应与开标一览表一并单独密封提交或另行单独密封提交,不允许与投标文件商务、技术、图纸等其他文件混装,否则该投标声明在开标、评标时不予认可。 4.3.6 招标机构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其投标文件。 4.3.7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将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自愿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 1 )宣布开标纪律;
(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 3 )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 4 )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无误后,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宣读投标人的开标一览表,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投标声明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 5 )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6 )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7.6 履约保证金 7.6.1 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7.4 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调整,则在中标金额中的不含税价不变的基础上相应调整合同的含税价格。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1.1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 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招标服务费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5 日内向招标机构交纳招标服务费并提供开票信息,招标服务费金额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计费方式,以包为单位计算。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招标机构可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并要求其补足不足部分(如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指出的特定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如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或者原产地,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10.2 投标人违反《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则会被列入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良行为供应商名单。 10.3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的具体说明、补充或修改,表格中的条款号是对应评标办法中的条款编号。如有矛盾应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按以下顺序及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1)报价所含的可抵扣增值税税率高者优先; 2)对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项数较少者优先; 3)以上两项条件也相等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 |
2 | 初步评审 | 初步评审标准 | 初步评审标准分为形式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四个方面。投标文件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评审标准的,投标应被否决;此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不再对其他方面进行具体评审。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提供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投标函。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 | 实质性符合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不适用)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5 款的规定 |
资格能力条件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 ||
2.1.3 | 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 投 标人须知 第 3.2 .4 款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错误 ! 未找到引用源。 项规定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不能接受的条件 | 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 | 触犯招标文件规定的可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其他商务条款。 | ||
2.1.4 | 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规格及需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第五章技术规格及需求中一般条款的偏离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如有)。 |
技术支持资料 | 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 1.11.3 项规定 | ||
技术标满分 100 分,技术标得分大于等于 75 且排序前 5 的投标人入围后续评审。 | 类似业绩(10分) | 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投标人多提供2021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电力改造相关业绩,累计合同总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每累计300万元得2分,最多加10分。提供合同复印件或用户证明文件: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签章页;用户证明应至少包括对应合同名、采购内容、用户签章及用户联系方式。如为框架合同需提供结算金额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 | |
企业资质(2分) | 满足资格条件的前提下,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安装单位具有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中均达到四级或以上的,得2分,最高得2分。 | ||
项目经理管理经验(4分) | 项目经理管理经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具有10kV或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备安装或改造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经验的,自2020年至今累计3年及以上的,得3分。最高得3分。 提供一个或多个合同。 | ||
项目经理资格:电力相关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提供相关资质文件),得1分。最高得1分。 | |||
主要设备参数(15分) | 根据投标人所投的所投设备主要参数及品牌等条款响应情况,进行打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扣5分。 | ||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对主要设备(涂漆外壳及其填充物、密封条、铰链及锁具)进行样品展示。(要求:涂漆外壳及其填充物整块不低于10*10cm尺寸,厚度不低于4mm;密封条整根不低于10cm;铰链及锁具1整套。) 每提供一种样品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3分 ①涂漆外壳及其填充物(1块):整块尺寸不低于10*10cm,钢板厚度不小于4mm;内部填充物采用建设部许可的密度为100K的岩棉防火保温材料。 ②密封条(1根):不低于10cm,采用硅橡胶或三元乙丙材料制作的密封条。 ③铰链及锁具(1整套):采用304不锈钢材料制作。 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油漆检测报告的,得3分 底漆采用用环氧富锌类漆、中间漆采用环氧类三防漆、面漆采用聚氨酯类漆的成分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未提供的,得0分。最高得12分 | |||
登机桥双电源改造方案(10分) | 针对机场运行条件和特点,制定详细的登机桥桥载电源双电源改造方案和临电保障措施。(方案需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不得仅有施工工艺类的描述) 方案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合理、完整、有针对性的,得5-10分 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较合理且完整的,得2-4分 方案零星不合理的得0-1分;未提供不得分 最高得10分 | ||
弱电机房电源改造方案(5分) | 针对机场运行条件和特点,制定详细的MDF、弱电机房电源改造方案(方案需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不得仅有施工工艺类的描述) 方案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合理、完整、有针对性的,得4-5分 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较合理且完整的,得2-3分 方案零星不合理的得0-1分;未提供不得分 最高得5分 | ||
箱变外壳维修方案(10分) | 针对机场运行条件和气候特点,制定详细的箱变外壳维修方案。(方案需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不得仅有施工工艺类的描述) 方案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合理、完整、有针对性的,得5-10分 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较合理且完整的,得2-4分 方案零星不合理的得0-1分;未提供不得分 最高得10分 | ||
多区域服务组织方案(7分) | 针对机场运行条件和特点,制定详细的进度安排、多区域服务组织、不停航施工、禁区内施工方案。(方案需符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描述,不得仅有施工工艺类的描述) 方案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合理、完整、有针对性的,得5-7分 逐项逐条响应且方案较合理且完整的,得2-4分 方案零星不合理的得0-1分;未提供不得分 最高得7分 | ||
人员配置(7分) | 针对机场运行条件和空防要求,制定详细合理的人员配置方案。 配置合理,满足各区域作业需求的,得4-7分 配置一般,基本满足各区域正常运行需求的,得1-3分 配置不完善或未提供的的,得0分 最高得7分 | ||
主要设备及辅材配置(6分) | 针对机场运行条件和空防要求,制定详细合理的主要设备及辅材配置方案。 配置合理,满足各区域作业需求的,得4-6分 配置一般,基本满足各区域正常运行需求的,得1-3分 配置不完善或未提供的的,得0分 最高得6分 | ||
应急预案及快速反应机制(6分) | 提交针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应变措施:对意外情况发生快速做出反应、处理、报告、善后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预案及反应机制均合理完善的,得4-6分 预案及反应机制均一般的,得1-3分 预案及反应机制较差甚至没有的,得0分 最高得6分 | ||
服务体系(6分) | 提交合理、完整、有针对性的保修承诺及质保期优化方案,其中保修承诺须包括:产品免费维修年限、故障响应时间、应急保障措施等;质保期优化方案可包括:技术支持,抢维修备品备件清单、回访人员资源配置、定期回访机制,延长质保服务期,质保期到后服务等。 投标人做出保修承诺并制定较为详细、明确的质保期优化方案的,得4-6分 投标人做出承诺但质保期优化方案不明确的,得1-3分 投标人未作出保修承诺或保修承诺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得0分 最高得6分 | ||
其他 | 招标文件规定的可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其他条款。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格调整因素: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 | ? 本项目不采用将此类因素折算为评标价格调整的方式。 R 本项目评标价格调整标准如下: 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后,经评审的 不含增值税投标报价 由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标得分高低排序;技术标得分相同的,由评委投票决定。 |
条款号 | 评标程序 | 补充规定 | |
3.1.2 | 初步评审 | 初步评审 |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标准要求中的工作量清单进行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
3.3.3 | 投标文件的澄清 | 投标人回复澄清的时间要求 | 开标后,投标人代表必须保持手机 24 小时畅通,并随时准备答复评标澄清。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严格按其中的时间规定,以书面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回复;如澄清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答复,投标人将承担投标被否决的风险。 |
1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商务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技术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如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如有计算错误或其他错误的,以单价及数量为准,修正总价;但若该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位(或数量级错误)的,则以此项总价为准修正该单价;
(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从投标总价中核减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的价格;
(5)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并编制 标价比较表 。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实质性要求与条件:合同的 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为重要合同条款,不满足其中任何一条将导致投标被否决。投标文件中包含任何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限制招标人/招标机构的权利或减少投标人义务的内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T2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改造及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维修项目维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合同项下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为T2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改造及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维修项目之需要,由甲方作为招标人进行招标编号为【 】的公开招标,并由乙方中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T2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提供维修服务事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T2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改造及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维修项目(项目编号: ) 。
1.2 项目服务地点:
浦东机场 , 具体项目区域及内容详见附件一,或以甲方的实际指示为准。本项目实施地点即合同履行地点。
1.3 项目工作内容和范围:
1.3.1 基本工作范围和内容:
(1) T2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改造、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维修,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 。
(2) 乙方应严格完成项目过程管理、工序协调、产品保护、维修缺陷返工及修补等工作,具体详见一 。
(3) 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调动本项目在现场维护维修人员、物资、工具与设备。
1.3.2 其他相关工作:
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须由乙方完成的工作,经甲方要求和通知,乙方应当遵守并及时完成。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服务。
2. 维修质量、标准及要求:
2.1 维修质量要求及标准:
维修的目标、内容、质量要求及标准规范详见附件一:《技术规格书》。
2.2 服务管理要求:
(1) 乙方必须符合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所要求的维护维修质量、作业频次、人员数量、资质能力、响应时间、文明施工、环保、安全等要求。前述管理要求详见附件一。
(2) 乙方已在项目实施前全面理解并接受甲方提供的有关机场运行、空防安全、禁止事项等规章制度,并保证遵守前述文件内容。
(3) 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任何要求的,有权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追究乙方责任。
2.3 有其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工作内容的补充或细化并经双方明确的书面文件等,乙方同样应当遵守。
2.4 甲方有权根据国际或国内行业、市场或外部环境的最新情况变化,应用含新技术替代的工作方法、流程、方案等,或使用创新性的方式方法(如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以提高维护维修项目效率、优化岗位配置、减少成本,经甲方提出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前述调整工作。因协助前述调整后发生的合同服务内容或实施方案变更,由双方及时协商变更的后续处置事宜,但最终应以甲方的要求为准。
2.5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工作除了满足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服务需求及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国家、行业、地方、国际的有关标准、规范(尤其是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当前述内容之间存在差异时,应以要求高的为准。当有关规定与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服务需求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时,原则应以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的服务需求及技术规范为准,但甲方另有指示的除外。
3. 项目实施期限
3.1 本项目实施期限共 24 个月,计划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止,具体起算日期以甲方签发的指令为准。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供 60 个月的维修服务质保期。具体工作进度如下:
(1)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东围界、卫站坪箱变外壳维修工作;
(2)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T2登机桥移动端双电源改造工作;
(3)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完成验收和交接;
(4) 通过最终验收并交接后,项目成果进入 60 个月的服务质保期。
3.2 开工前双方项目经理/负责人签字确定具体维修工作计划,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 甲方发布开工指令后,乙方应在约定的实施期限内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乙方在实施期限内的具体进度节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3.4 在项目实施期间,甲方有权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具体的实施时间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因甲方运行管理要求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影响委托维护维修项目进度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期限可以顺延。期限顺延的,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增加。
3.5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本项目因相关客观原因导致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履行已不满足甲方实际需求的,或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情况的,则甲方有权调整无法执行部分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此种情形不属于甲方违约,乙方确认此种情形下放弃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任何索赔及责任。但甲方应当提前【7】日通知乙方以使其合理准备。费用结算至合同终止前已完成的维修服务。
4. 合同费用
4.1 合同总价:本项目费用价税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 不含税价为 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圆整) 。本合同总价为闭口包干费用,其中:
(1) 维修/维护费增值税税率为 %,价税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 材料费增值税税率为 %,价税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3) 前述详细的费用组成详见附件二。
4.2 前述维修费用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工作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服务工作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均已被合同双方结合本合同履行的情况充分考量并涵盖在合同总价中,且乙方已经实地勘察,熟悉项目现场及周围情况,或已获得了一切可能影响项目内容的资料。在合同履行中,乙方同意不得再以工作量变化、物料人工等成本支出变动或其他情况要求额外的报酬或补偿,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改变服务期限或服务内容。
4.3 前述材料费用的组成 仅列明完成本维修项目所需主要材料项目的组成 ,其他未列明但为完成本项目所必须的所有零部件、备品备件、易耗品、辅材、配件、工具、防护用品等(简称项目材料)也已包括在合同费用中。乙方对所有更换的产品提供为期5年的质保期,时间从更换之日起计算。此外,若因乙方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不符合甲方要求且又无法补正或拖延补正影响项目进度的,甲方也有权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采购,费用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扣除。
5. 付款方式
5.1 支付进度:
5.1.1 进度款:
进度款为合同总金额的60%。乙方按进度安排要求完成22台箱变外壳维修及不少于15座登机桥双电源改造的工作量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依据考核表得分扣除考核款后,确认实际进度款。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付款材料,主要包括付款申请表、项目验收表、工作量确认单等相关材料。乙方向甲方开具实际进度款金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材料后且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甲方验证后40日内,支付实际进度款。
5.1.2 竣工款:
竣工款为合同总金额的35%。乙方完成项目的全部工作,经最终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在正常稳定运行10个工作日后,甲方依据考核表得分扣除考核款后,确认实际竣工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如下凭据后且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甲方验证后40日内,支付实际竣工款:
① 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最终验收单、工作量确认单、付款申请表、合同履约评价表等;
② 乙方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档案资料;
③ 【40%合同金额扣除考核款后】100%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④ 相关的应付款计算依据或原始凭证。
5.1.3 项目质保金:
本项目的质保金为合同总价5 %,计人民币 元(人民币大写: 整),本项目质保期为 5 年,从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甲方在项目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支付质保金。若质保期内发生项目整体工作质量、安装质量问题或替换部件产品质量等相关问题,乙方又无足够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应在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继续向甲方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替换部件产品本身质保期与合同约定质保期不一致的,以较长的为准。
5.1.4 付款异议:
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请款文件后对所计算的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请款文件后 15 天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并暂停付款,直至双方经核对后对账单金额取得一致。
5.2 考核扣款:
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及相关附件的考核办法及考核表对乙方实施考核,甲方有权从应付进度款或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罚直至终止合同。
5.3 支付方式:
5.3.1 若甲方无特别说明,甲方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相关合同费用。
5.3.2 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甲方一经汇出即视为完成付款。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5.4 财务、开票及税负:
5.4.1 乙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本合同项下所产生的费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甲方的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134616599A
地址、电话: 上海市浦东新区启航路900号 68342420
开户行及账号: 浦发银行金汇支行97450154800000340
5.4.2 任何以外币作为计价单位的款项,均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外汇汇率以付款当月第一天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5.4.3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挂号信/现场签收】的方式提供。
5.4.4 甲方付款的前提是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甲方通过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成功抵扣。若发票不能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或者不能抵扣,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无法进行抵扣的,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发票抵扣事宜。若最终仍无法抵扣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如乙方开具的发票违法违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4.5 本合同适用税种为【 】,适用税率为【 】%。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产生的双方税负不影响不含税价格。前述约定的适用税种和税率自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生效之日后的最近一个合同支付周期起相应调整,合同双方无需就该等变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6. 履约保证金
6.1 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作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担保。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履约保证金可以且仅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现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或其他甲方认可的方式。
6.2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计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应当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考核扣款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利息、律师费、诉讼和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双方确认履约保证金并非定金。
6.3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20 日内 (含当日) 根据约定的金额和形式向甲方足额提交 履约保证金。乙方足额提交前,甲方有权拒绝任何费用的支付,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6.4 (根据实际择其一) 本合同下乙方应以 银行转账汇款 的方式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全款之日作为乙方的实际交纳日。双方确认甲方设立的如下账户作为收取和控制履约保证金的专门账户: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用途请备注:【合同编号】履约保证金
6.4 (根据实际择其一) 本合同下,乙方应以 提交银行保函 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提供由甲方认可的银行签发的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以代替现金或银行汇款作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应满足:
(1) 独立保函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甲方的要求及合同条款和附件的约定。银行保函所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xxxxx元。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明确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的第60天,以银行保函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任何情况下由于该银行保函无法执行,甲方有权暂停任何费用的支付,直至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重新提供一份符合要求的银行保函。如乙方逾期10日而无法重新提供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本条款项下甲方暂停付款,或提前终止,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3) 发生履约保证金扣款情况时,甲方有权行使银行保函权利。当甲方行使保函权利后,乙方应当提供新的银行保函(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且提供新的银行保函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乙方未履行前述义务视为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经甲方合理期限告知而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条款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 当乙方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本合同项下所有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均理解为和适用于该银行保函。
6.5 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全面履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的担保。因下列事项,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通过银行保函追索)相应的金额:
(1) 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且在甲方限定的期限内未按照本合同条款及甲方通知予以支付相应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或其它费用的;
(2) 由于乙方人员、设施设备或服务质量等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若甲方因此先行承担或垫付)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方(若甲方因此先行承担或垫付)场地、设施设备及附属资源被破坏而引起的修复开支或其他任何赔偿费用(如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履行前述修复或赔偿工作的,甲方有权自行修理处置或垫付并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 发生其他乙方应予处罚情形或因乙方责任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导致的损失或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违约或侵权索赔,以及其他相关的罚款、利息、律师费、诉讼和保全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5) 本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乙方有未结清事项的(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应付费用、公用事业费、违约金、罚款、赔偿金及场地清场修复等费用支出);
(6) 其他条款中约定甲方有权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6.6 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前述条款的相关金额(或甲方通过行使银行保函权利)后仍不足以抵扣乙方的相关应扣款、违约金、赔偿款或其他应当由乙方支付的款项的情形下,经甲方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乙方不仅要补足 履约保证金(或重新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银行保函) ,并且仍需支付不足部分。否则,视为根本违约 。
6.7 甲方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或违约金,或发生约定的履约保证金调整事由后,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自甲方的书面通知发出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以保证本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的完整。否则,任何逾期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暂停付款或中止本合同的履行直至问题被解决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若乙方未在指定期限内足额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在甲方扣除后未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且经甲方书面警告后30日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根本违约的,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
6.8 本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因下列因素而调整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且乙方应予服从:
(1) 乙方多次发生履约考核扣款的情形,或违反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且多次未能有效整改;
(2) 乙方的其他履约不佳行为丧失商业信誉或对履约能力存疑的,例如经营情况正常与否;
(3) 甲方认定与导致现有履约保证金无法涵盖潜在风险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6.9 如遇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服务内容、期限或调整费用标准时,履约保证金标准也应作相应调整。
6.10 调整后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的,乙方应当自调整后10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差额。调整后履约保证金金额减少的,甲方应当自调整后十个工作日内经结算后返还履约保证金差额。
6.11 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最终结算。在确认本合同所有工作完成且乙方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乙方相应义务,无根本或者重大违约情形或其他甲方有权扣款的情况,并将相关使用资源按本合同约定完好归还且有关费用结清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应在确认后的60日内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6.12 非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13 除甲方提出折抵或依据本合同条款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否则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以履约保证金折抵相应应付款、违约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6.14 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履约保证金用作任何其他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冲抵其应支付的任何款项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亦不得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对第三方债务的担保或对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将履约保证金改变为其他担保形式。乙方存在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况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改正违约行为,并暂停付款。乙方逾期未进行改正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后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及赔偿损失责任。
6.15 如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同意延续 ,且乙方运营情况无变更的, 则本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延续期间的履约保证金。 甲方可视具体履约等情况在新一期协议或拟续签协议签订时适当调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如续约期间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变更的,应按照变更后的金额相应增减履约保证金金额。乙方提交的是银行保函的,应当就保函的期限及时进行调整。
6.16 无论任何情况,履约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7. 服务质量考核与监督
7.1 乙方服从甲方进行全过程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确保项目服务内容的质量。
7.2 能源保障部为本项目的管理部门,指派【 】同志为本项目主要负责人, 代表甲方实施本项目管理职责,承担本项目的协调、管理和控制,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监督和管理本项目的实施,负责对本项目进行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并有权提出指导意见和改进措施。若考核不合格,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或整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保留对乙方进一步扣款处罚的权力。
7.3 甲方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除甲方有权进行应付款扣款外,乙方还应根据甲方的有关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未按甲方要求有效整改并视为情况严重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提前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4 乙方在本项目履行中归纳总结并应用的有效工作方法、流程、方案等,或使用创新性的方式方法(如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等),显著提高维护维修项目效率和减少成本的,经乙方申请且甲方同意后,甲方可就前述应用内容和创新方式方法与乙方共享收益或给予奖励。
8. 项目材料
8.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维修项目实施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配件等项目材料(见附件一)运送到本项目现场。
8.2 用于本项目所有配件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及数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在用于本项目前必须通知甲方进行检验,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用于本项目。如乙方提供的配件、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未经甲方检验确认即用于本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更换配件或材料,对此造成的期限的延误由乙方负责,对甲方造成其它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8.3 甲方的验收或认可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就前述项目材料应当承担的质量瑕疵担保和赔偿责任。对所更换的产品提供为期【5】年的质保期,时间从更换之日起计算。涉及相关更换配件或设施的,质保期内如乙方维护不力导致发生故障,乙方应予免费提供维护。
8.4 乙方应按需配备与项目相匹配的工具、用具、安全措施材料、劳防用具等。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甲方所属的或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的使用功能或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工作。在项目期间,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设备、工具、用具以及其他材料物资的保管和维护。任何毁损或丢失均不得影响本项目的正常执行。甲方提供的项目材料或设备器具,乙方应清点接收后妥善保管。因保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8.5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将运入现场的材料、安装工具与资料或拆卸下的废旧材料擅自运出现场、挪作他用、私自变卖或用于其他甲方不认可的目的的,均构成违约,每违反一次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作为违约金,多次违反的可叠加计取违约金。乙方违反3次(含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作为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
8.6 在维修/维护中发现确实需要更换而不在本项目材料范围内的配件或材料,由甲方另行购买后,乙方负责免费更换。为项目及时推进,甲方也可委托乙方进行采购,并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的补充协议。
8.7 因突发事件而需紧急撤离项目所需的材料、设备、车辆的,相关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9. 项目的验收及技术资料交接
9.1 在维修工作完成后,由甲乙双方对项目维修成果进行测试和试运行。试运行标准:设定30天试运行周期,如期间质量、性能、寿命等无法满足招标时的技术要求,则甲方可要求对问题设备进行调换并延长30天试运行期,如期间再次出现质量、性能、寿命等无法满足技术要求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产品进行替换。由于试运行未通过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试运行结束后甲方会同乙方就项目工作以及附随的必要工作进行最终检验。详见附件一:技术规格书。
9.2 维修项目完工后,在最终检验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系统运行评估报告及全部维修资料(共3套),包括但不限于: 设备合格证或检测报告、调试报告、图纸、产品手册、试运行报告等 。乙方拖延或拒绝履行交接义务的视为逾期完工。
9.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及维修资料后 15 日内组织验收,甲方可以自行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其它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不计入工期。
9.4 乙方应在验收前完成项目现场清洁工作并计入工期。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其他甲方或第三方的相关设施结构、其它设备仪器或其他资源损坏的,乙方须负责修理或者给予赔偿。否则甲方有权暂停验收直至乙方纠正,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乙方怠于履行清洁、恢复原状和修复赔偿工作的视为逾期完工。
9.5 乙方应保证项目完工时达到最终验收的一切条件,满足甲方的实际需求,符合合同目的。最终验收时应做到所有工作已按时全面完成,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已被全面解决,或其它甲方认为不利于项目的影响均已消除,且乙方已完成现场清理及修复,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完成相关技术培训。
9.6 如项目验收后符合相关标准,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书面的验收证明。如验收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则乙方应无偿修复、返工,该修复、返工的时间应计入工期。乙方修复、返工后甲方再行组织验收,如项目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7 甲方的初验收或对项目的最终检验验收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对维修质量以及其他服务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10. 项目质保期及保修事项
10.1 项目在通过最终验收起,乙方应为本项目工作提供【60】个月的质保期,承担项目维修维护成果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包括所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属于本项目范围内的事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在质保期内发生的备件更换、维修维护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供电或箱变外壳渗漏水时,如无需更换配件,乙方应在12小时内做好临电补偿或者防水措施,并在24小时内予以修复;如需更换配件,应在7日内予以修复。对于设备故障无法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的情况,乙方需对故障进行连续抢修直至设备可安全运行。质保期内发生生锈或掉漆现象,乙方需要进行油漆修。油漆修补需采用与箱变实际采用的同品牌、同型号油漆,且保证修补后油漆总厚度达到合同要求。如乙方未能如约到场维修维护或者乙方维修维护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1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甲方的权利
11.1.1 甲方有权对乙方各项管理与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权审定乙方拟定的相关方案、工作计划、预防措施方案和管理制度等。
11.1.2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实施以及方案或制度的执行情况。甲方若对维修服务的内容提出改进意见,乙方需无条件接受,并应及时纠正甲方不满意的行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实施符合甲方要求的改进措施。
11.1.3 甲方发现乙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的,甲方将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及整改效果,采取相应措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载入履约档案、(或/并)考核记录和扣分、(或/并)不予支付考核款等费用、(或/并)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并)有权终止合同。
11.1.4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乙方责任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如甲方先行向其他第三方赔偿的,甲方有权就赔偿数额对乙方进行追偿或在应付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前述索赔和追偿承担赔偿责任。
11.1.5 甲方有权依据合同及相关附件要求监督检查乙方的人员仪表、能力资质、工作态度、服务内容和人员数量配置情况。若甲方认为乙方人员有不正当行为、没有能力、玩忽职守或没有遵守甲方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或违反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也有权对乙方不称职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要求乙方对其进行处理和撤换,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新调换的相关人员应具有相关资质。
11.1.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代表或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与本项目相关的任务布置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或就相关事项接受质询和进行必要的答复。此外,甲方还有权参加乙方召开的与本项目相关的会议,有权审查乙方的维修方案,有权依据合同和附件相关内容进入乙方的工作范围现场检查监督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应如实呈现其运行情况以供甲方考核,并在甲方要求下真实、完整地提交相关资料和数据供甲方检查。
11.1.7 若遇临时任务、保障任务、紧急情况或其他相关突击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本项目涉及范围内进行无条件配合。前述配合应是无偿的,除非乙方有合理证明且额外工作造成乙方成本极端增加的,则由双方协商补偿 。
11.1.8 甲方根据项目实际及现场情况酌情为乙方的人员、设备、项目材料的休息、占地堆放提供必需的场地、通道或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变其用途或利用前述房屋场地从事其他甲方不认可的行为。乙方应自行负责相关用房场地及休息区域的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责任事故。若发生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负责一切赔偿。
11.2 甲方的义务
11.2.1 在乙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应保障乙方正常管理与服务活动不受干扰。
11.2.2 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代在机场的有关注意事项及组织相关部门对乙方进行技术交底。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设备设施管理档案、资料,并在合同期满时予以收回。甲方负责指派技术人员配合乙方的维护和抢修工作。
11.2.3 甲方配合乙方完成项目工作和临时任务(如应急抢修)等的协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为乙方提供项目工作中与其他部门、单位的必要衔接协调等事宜。
11.2.4 甲方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及时书面签字确认。
11.2.5 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不存在违约或其他索赔扣款情况的,甲方应按时支付有关款项。
1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2.1 乙方的权利
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管理与服务,乙方的应得利益不受影响。
12.2 乙方的义务
12.2.1 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标准、条件开展项目维修服务和技术支持工作。乙方进场后,应服从甲方的总体协调和安排。
12.2.2 乙方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机场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因乙方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上级管理部门的罚款、整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暂缓支付合同款和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12.2.3 乙方须服从甲方进行全过程管理,无条件接受甲方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项目的各项要求以及本合同相关附件开展项目工作和服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具体的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送甲方审核,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服从甲方因乙方未全面响应项目要求或存在违约而作出的任何暂停付款、不予支付、要求赔偿、扣分扣款和违约处罚决定。
12.2.4 乙方应根据受托内容的实际情况,设置和完善符合本项目实际的服务人员组织架构,编制有关技术保障措施等有关文件,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台帐及工作记录。在项目工作中产生的各种信息、资料、表格应按甲方要求及时上报甲方,并负责工作建档,对获得的各种信息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和归档保存,记录必须真实,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合同期满后应根据将包括甲方事先提供给乙方的以及本条前述所有资料齐全完好的移交给甲方。
12.2.5 乙方允许甲方及其主要代表或授权人员对乙方的服务与管理进行质量监控和检查(包括对乙方使用的封闭或敞开式的休息、仓储及办公区域) 。
12.2.6 乙方根据合同及附件的内容提供项目服务和其他工作,或依甲方的指示完成临时任务在内的其他相关任务,并为甲方的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帮助。
12.2.7 乙方的工作不得影响甲方周围的环境卫生、商户经营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现场周围的设施设备的损坏,由乙方负责无条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破坏和不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处理。
12.2.8 乙方在项目实施前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乙方负责本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资质材料,无特殊原因且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调换或撤离。乙方的人员配置、数量及相关能力资质必须符合甲方要求,并经甲方认可后方能上岗操作。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因客观原因的,甲方有权对相关人员构成、条件、要求和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提供前述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或证书,并在项目合同期内负责及时向甲方提交和更新新进人员资质材料以供甲方审核和备案。乙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得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否则应当承担一切损失和后果。
12.2.9 乙方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遵守民航总局、机场当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有关安全协议及其附件等甲方各项规定。甲方将对乙方的前述情况进行检查并与考核、付款、履约惩处等直接挂钩。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处理和撤换人员。
12.2.10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保养有关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并统一着装。乙方工作人员的制服、工作证、通行证或其他佩件等不得出借任何不相关人员或以此便利从事甲方不认可的任何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并直接解除合同。
12.2.11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因从事非法活动或擅自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人员存在前述情况或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乙方不得以不知情或属于个人行为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担损害赔偿、违约等责任。
12.2.12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地方法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其服务人员的劳动权益。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及机场的特点进行管理,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相关人员和岗位积极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甲方有权随时查验乙方劳动保护、投保险种、社保缴纳情况等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12.2.13 本合同的性质为维修服务,乙方相关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乙方承诺本项目项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临时保障加班费用、委托管理范围内所有其他相关费用等全额由乙方负责承担及支付。乙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负有对前述内容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12.2.14 乙方应承担保护乙方人员在工作现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责任。乙方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工伤后,须及时报告甲方,按规定报送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除甲方存在过错责任外,事故的善后事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2.2.15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让与第三人或将约定的服务工作转让、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中的任何内容进行对外分包,或通过其他诸如联营、合伙、承包或被收购、合并等方式。乙方也不得将履约保证金或甲方的应付款对外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和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12.2.16 乙方不得拖欠缴纳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收取的各项行政罚款、税款及费用。此外,乙方的一切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不得因乙方的其他商业纠纷影响甲方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提前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进行索赔。
12.2.17 乙方不得损坏甲方及周边单位的各类系统、区域内原有的设备设施和装潢,不得使用任何可能造成电缆负载过大的电器设备。乙方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在项目工作范围内、管理用房及场地内、办公仓储用房及休息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挥发性大或气味浓烈以及机场环保要求明确不得存储的物品,也不得存在容易导致他人滑倒伤亡的隐患或堆放搭建容易掉落、倒塌导致他人伤亡的物品、构筑物等。乙方存在前述情况或其他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2.2.18 乙方工作人员制服、设备设施或其他物品上显示其企业的名称和标识的,应提前向甲方申报并提供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自行联系制作。乙方对该方案的更新与修改,也必须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除此之外,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展示自身或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标识,或自设广告、招牌、海报或画张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纠正。乙方在限定期限内不予纠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擅自公开展示的行为予以处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19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无权在机场区域和服务过程中从事任何广告活动或类似宣传,无论是对乙方自身或对第三方的宣传,以及利用甲方名义的任何宣传。乙方不得机场区域内摆放或发放乙方或第三方任意形式(包括带有明显宣传标识、广告性质)的印刷品或其他物品,乙方也不得设置相关二维码标识并链接至任何涉及乙方自身或第三方的任何带有宣传或广告的内容。乙方存在前述任何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改正、复原、将该印刷品或其他物品撤出,并按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20 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安排有关媒体或人员进入乙方工作的区域进行拍摄、报导、采访或其他舆论宣传行为,也有权安排乙方区域作为有关领导莅临视察等活动的考察点。乙方应协助配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前进行合理准备,不得损害甲方良好形象。乙方应保证其人员不得擅自接受甲方未通知或其他意图不明的采访、报导拍摄,并应在现场立即向主管人员和甲方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等待甲方安排。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不良影响、损失及后果概有乙方承担。
12.2.21 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环境管理、垃圾回收等相关的规定。乙方必须注意并采取措施,防止因乙方原因或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导致的对机场或其他任何地区造成大气、土地、水质或其他如碳排放、光污染、噪音等环境的污染。乙方所使用的所有耗材材料、工具等低值易耗用品等物品必须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并应取得甲方的使用认可。如发生任何污染事件,乙方应立即控制污染源,向甲方通报污染事件,根据甲方的具体指示采取相关施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处罚。
12.2.22 乙方必须加强管理,并严格要求其员工、顾问、代理、供应商、客户、邀请者、来访者和他们各自的雇员在机场或机场周边地区遵守本合同下有关准入、安全、环保和禁止事项等条款,以及甲方有关机场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行为及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12.2.23 乙方人员在服务中发现或拾得旅客等第三方遗忘物、遗失物或其他不明来源物品的,应当立即与甲方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并上交处置,不得私自占有、隐藏或进行其他处置,不论前述物品的价值数额大小。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影响和损失概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人员存在拾金不昧、善意管理,或者其他为甲方或旅客等第三方避免损害、挽回损失的情况,由甲方给予表扬和奖励。
12.2.24 乙方导致的任何损坏或影响甲方及周边单位的各类系统、区域内原有的设备设施和装潢使用功能的情况,均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
12.2.25 乙方因前述相关条款的情况导致的任何事件或其他相关事故、重大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处理的报告。乙方应保证运行管理活动有序、正常、安全进行,如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引起的人身、设备事故或导致事故扩大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2.2.26 在项目作业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现场清洁,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对于更换下来的旧零部件,乙方清点后交由甲方处理。项目验收当日,现场的一切作业所用设备、材料、工具及垃圾必须全部撤清。
12.2.27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自然终止时,乙方必须从合同终止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移交全部设备设施管理档案、资料、工具及其他甲方要求的相关材料。甲方有要求的,乙方还应根据甲方要求与后续管理单位做好本项目的交接工作,且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终止前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期限向甲方或后续管理单位移交所有的管理资料以及在本合同期间进行管理中整理的有关项目管理经验资料。
12.2.28 因乙方涉及侵权行为而导致相关权利人向甲方(或者向甲、乙双方)提出诉讼或存在其他行政、司法程序的,乙方应立即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或行动,以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受损害。如该等诉讼或者其他行政、司法程序最终裁决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或最终达成和解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2.2.29 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执行甲方颁布以及将来不适时颁布或更新的各类规定。
12.2.30 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约定了其他应由乙方承担的责任的,乙方同样应当遵守。
12.2.31 乙方指派 【】 为本项目主要负责人,负责与甲方交接、联系协调和处理相关事宜,接收甲方的通知文书。如乙方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得到甲方认可。
13. 安全
13.1 乙方履约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安全标准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一旦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及处罚。
13.2 乙方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为本合同的履行建立可行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案,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各类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13.3 乙方确认,其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作为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含消防安全),须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所有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含消防安全事务)全面负责。
13.4 乙方须任命专人为本合同下的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含消防安全负责人)承担项目日常安全管理(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乙方或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书面确认文件。
13.5 除本合同明确要求乙方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资质和能力外,乙方的相关人员还应具备在甲方场地内从事的相应岗位有关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必要时,应甲方要求,乙方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准入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3.6 乙方及前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要求的一切文件。乙方履行本合同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
详见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等;
乙方确认并接受以上内容,除上述安全管理要求外,乙方还应当熟悉并遵守甲方制定和不适时发布或更新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13.7 通行证
(1) 乙方随时保证其因履行本合同便利而进入机场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交通工具必须具有申请办理的资格,符合《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准入要求,同时其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机场控制区管理的要求和规定,以及《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和《候机楼管理分公司通行证及门禁管理办法》等涉及的所有条款。
(2) 乙方确认,甲方根据《上海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和《候机楼管理分公司通行证及门禁管理办法》和其相关制度有绝对权力取消、延迟或拒绝对乙方人员或交通工具控制区通行证的办理和签发。 由此导致的不便和经济损失(无论直接或间接)均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必须承担通行证申请和办理的一切费用。
13.8 乙方必须保证对清洁剂或其他化学有害物质的操作、存储、贴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9 乙方及乙方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的规定,保证服务现场及管理区域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采取切实可行和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火灾,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议事程序、许可及甲方的要求。
13.10 乙方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本合同实施中相关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持续改进方案,采取相应措施。相关报告提交甲方。
13.11 乙方须接受甲方或其授权人员有关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按甲方的处置要求,及时落实整改。对未遵守或有效执行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附件条款以及相关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或进行处罚。
14. 经营资质和许可
14.1 乙方需根据本合同所需申请、更新和持有所有必要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且不限于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和政府规定的从事委托管理服务内容所必须具有的相关执照和许可证。
14.2 乙方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许可、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乙方保证,在本次合同履行期限内,要求乙方具备的相应经营范围、许可、资质条件、能力、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的资格或要求等始终保持有效性。若前述任何证件或许可在合同履行期间过期、失效或被取消、吊销、收回,乙方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及时重新取得或完成更新。文件发生遗失、毁损或灭失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14.3 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立即提供其许可证等相关 资质文件、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 且复印件/扫描件应加盖公章并和原件比对一致,不得存在变造或伪造等作假行为。若经 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的 7 天内乙方仍拒绝提交或不能全部提交, 或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作假、误导、隐瞒或欺诈行为的, 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根据本合同条款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
15. 保险
15.1 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以及甲方的具体要求自费购买并在合同期间保持足够的保险。乙方购买保险应使甲方免于遭受任何风险的损失,并声明放弃向甲方索赔损失的权利。
乙方为其人员覆盖所有国家及行业要求的相关险种(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15.2 ?????????????
15.3 乙方在项目工作中或在管理区域内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财产或人身损失,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者理赔额度不足以赔偿损失时,相关费用和责任由责任方负责承担。
16. 保密约定
16.1 合同双方保证由任何一方提供的视为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信息将被认同为保密信息(如特殊电话号码、特殊技术规格、设备参数及数据信息、软件数据、源代码等),并由各方以保护自己所有的保密信息的同样方式,保证其安全性。
16.2 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向任何其他方泄露对方的保密信息,除非该信息已公开、或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
16.3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将承担由此违约带给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16.4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应承担对甲方信息资料的保密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或接触的甲方的一切信息资料,除非甲方同意公开,否则均应作为机密的内容予以保密。保密责任在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仍旧有效。乙方应将取得的甲方信息的文件或材料予以返还给甲方,无法返还的应当在甲方监督下及时销毁。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指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风暴等恶劣自然灾害,战争、封锁、罢工、火灾、爆炸、航空事故等不可控事件,或者瘟疫、流行病的发生而对合同履行区域的行政强制管控措施,或者法律法规调整及国家宣布紧急状态,或政府机构、甲方主管部门要求浦东机场采取措施,或其他属于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并且前述事项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
17.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未受不可抗力事由影响的部分,双方仍应恪守履行。
17.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二(2)天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的七(7)天内以快递方式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如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对方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事由终止后的二(2)天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及时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免责。
17.4 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十四(14)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的有关事宜。
17.5 任何一方不得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前已产生的责任免责。一方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 违约责任
18.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
18.2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履行,均构成违约。守约方可在发现违约事项后向违约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如果违约方在收到违约通知书【7】日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条所述之违约责任如同时发生,守约方可同时向违约方主张叠加适用。
18.3 甲方无任何理由未按合同规定而逾期付款的,按每日0.02%向乙方支付逾期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多应不超过合同总价1%。
18.4 乙方违反浦东机场相关规定或制度,应根据条款规定接受处罚。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甲方有权进行相应的违约金追索。如乙方违反浦东机场相关规定或制度应予处罚的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且本合同已经约定违约金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相关的违约金。本合同项下,如所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
18.5 乙方行为构成违约的,或存在其他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的情况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措施适用:
(1) 提出口头、书面警告和/或限期整改通知;
(2) 要求乙方完成改正措施或者纠正违约行为;
(3) 依据机场有关规定或制度对乙方作出处罚;
(4) 依据有关约定进行考核扣款;
(5)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6) 提前解除合同;
(7) 其他约定的措施。
相关规定或制度有处罚标准的,应根据条款规定处理。违约金收取标准有条款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均无明确规定和约定的,视情节单次收取均不高于人民币100000元的违约金(一般违约)和处罚金额,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高于前述上限。
18.6 出现如下情形时视为乙方违约:
(1) 乙方逾期完工或通过最终验收的(如逾期超过10天仍未完工或通过终验的视为根本违约);
(2) 未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民航管理方面的相关制度(如造成严重不良情形、安全风险事故或造成潜在事故征候视为情节严重);
(3) 乙方在合同履行中不合理使用操作甲方提供的设施、服务系统或其他的资源造成损坏 (如经甲方通知而仍怠于赔偿损失 或恢复原状视为根本违约);
(4) 在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人员的过失或过错造成甲方/第三人受损,或任何行为导致上级单位或监管部门的警告、旅客及驻场单位等第三方的投诉及纠纷(任何行为出现重大事故、重大处罚、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不良舆论影响的,视为根本违约);
(5) 乙方人员利用履行合同的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甲方不认可的牟利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的(如涉嫌或构成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视为情节严重);
(6) 存在其他合同条款或附件约定的违约情形、禁止事项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
乙方存在前述任意行为均构成违约,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应支付的合同费用,进行违约索赔和扣款直至双方解决违约事宜止。如情节严重或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或其他甲方认为乙方已无法完成合同目的的情况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对由以上情形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保留其他一切追索权。
18.7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责成乙方立即说明情况、立即改正和补救、提供后续改进措施的方案和承诺、撤换不满足要求的人员及设备材料、财产赔偿等。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做到及时整改。同时,乙方每违反一次甲方将根据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情节的轻重,对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 】%处以违约金,并有权在应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8.8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项目逾期完工或未通过最终验收,每逾期1天,乙方须按合同总价的 0.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原因而导致项目逾期达【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当按照本合同总价的【15】%支付违约金。
18.9 如在甲方限期整改期限内乙方未按要求整改且未书面说明未能及时整改之合理原因,或者乙方屡次违反同一违约事项的(3次及以上),或者甲方对乙方进行书面警告和要求纠正而乙方明示或以行为默示拒绝改正的(包括乙方着手整改但怠于改正的、同意整改但附条件或附不合理整改期限的、未能提供甲方满意的整改措施并持续拖延、拒不改善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或根本违约情形的,甲方同样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15%相当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对甲方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18.10 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经甲方通知而仍拒绝、拖延的(包括不服从甲方有关应急处置、配合协同的指令,或怠于接受甲方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和重要保障及接待等工作的协助任务),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力量完成和参与应由乙方履行的维护维修服务工作及应急协助、紧急和保障任务工作,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总价的15%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8.11 因乙方原因而影响到机场运行安全,发生环保或公共卫生事件,或导致管理区域内甲方、第三方或周边现场的索赔事件,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引起的一切损失,此外每发生一起按合同总价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18.12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其他类似的形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费用,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8.13 乙方不得擅自将履约保证金作为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作为对第三方的担保。出现前述事项视为乙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乙方未能按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未补足金额的【0.1】%承担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总价的15%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8.14 乙方人员及其相关代表履行本合同中违反甲方的要求或规定的,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乙方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前款的内容予以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以不知情或该人员个人行为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18.15 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提出合同内容的变更。乙方亦不得提前终止合同的履行。否则,乙方应当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15%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对甲方产生的损失。
18.16 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的,也应当承担甲方一切损失的赔偿和违约责任。
18.17 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扣款、索赔或违约惩罚,均不得作为乙方拖延、拒绝履行合同或拖欠乙方人员工资的理由。若乙方以此为由对甲方造成影响的,视为违约,甲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8.18 甲方继续接受乙方的服务,但并不意味着不放弃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甲方对乙方某一违约行为放弃追究权利,但不意味着放弃对乙方其他违约行为的追究权利。
18.19 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上限下酌定对乙方的相关索赔、扣款和违约金的收取。甲方的酌定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8.20 如因乙方违约而产生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争议时,乙方应承担甲方因争议解决而产生的律师费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
19. 合同的终止
19.1 提前终止
19.1.1 通知终止
因项目的实际发生客观重大变化,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提前通知终止部分项目或本合同,但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此种情形不属于甲方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提前通知终止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2】个月内继续履行本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提前终止通知1个月内完成撤场与交接;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乙方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1.2 其他终止
(1)乙方发生或即将发生破产、清盘、重组及兼并等事实发生,或被有关机构接管经营,或乙方的内部股权和控制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注册资本(或总股本)减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出售其全部股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破产、解散、清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合并或收购等相关情况,前述情况之一经评估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暂停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2)乙方有明显情况反映出将不能或即将丧失继续履行合同能力,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履行的重大不良情况的,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
(3)乙方参与任何可能有损机场形象或甲方利益的活动,或乙方存在潜在重大处罚、与第三方存在重大商业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名誉的,甲方有权暂停或提前终止合同。
(4)乙方在招投标中提供的相关承诺含有虚假误导信息和数据,与实际运营能力不一致的,即使未发生损失,但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9.1.3 违约终止
(1) 若乙方未全面完成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7日内仍未予以纠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 乙方因违反国家或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而受到有关部门查处,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生效的裁决结果,严重有损甲方声誉及构成严重损失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后果。
(3) 发生本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终止情况,或其他属于乙方违约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继续赔偿。
(4) 如果因甲方发生违约情形致使本合同终止的,则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仍需支付至本协议终止日尚未付清的项目费用(但仍以乙方相关工作完成验收交接为前提)。如果因乙方发生违约情形致使本合同终止的,则甲方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相关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9.1.4 协议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提前终止。但双方应当就项目交接、后续事宜的处置、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以及其他涉及事宜充分协商并由乙方妥善处理后以书面补充协议或备忘录的形式明确。
19.2 自然终止
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19.3 合同终止的后果
19.3.1 合同终止,不影响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赔偿、补偿,也不影响保证金 、通知、保密条款 的效力。
19.3.2 因本合同违约终止条款和其他终止条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且因本款的违约情形产生诉讼或仲裁纠纷,乙方还应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律师费等其他实际经济损失。
19.3.3 依本合同约定终止时,双方应进行结算,甲方有权进入乙方管理区域检查设施、设备状况并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撤场期内将乙方物品撤离管理区域,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排除妨害,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追索乙方应支付的费用。
20. 合同的修改或变更
20.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需要修改和变更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条款后方可变更。补充条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补充条款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20.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修改或变更本合同条款,但如因与机场、民航方面事务有关的市政、空管等主管单位要求,或相关的政策、法规的调整而确实需要调整本合同内容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调整,但必须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的单方面调整,导致在合理情况下,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或无力继续承担合同义务的,乙方可以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经甲方同意后可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1. 争议的解决
21.1 因本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1.2 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1.3 争议解决期间,与争议无涉的合同条款应继续履行。
22. 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解释和履行,以及产生的争议、异议及其解决方法和途径,应适用中国正式颁布的法律或法规并应受该等法律或法规管辖。
23. 通知
23.1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函、文件资料、数据电文等(以下简称函件),应当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联系人、联络方法、通讯地址及方式进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变更、撤销、解除、终止或被认定无效的,本条的约定仍旧有效。
23.2 双方的业务联络、有关信息的确认以及本合同所述的相关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为准。双方约定的电子送达方式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设立专用的电子邮箱进行函件往来的,各方应对自己专用电子邮箱的安全保密负责。
23.3 任何函件的提交应当以专人送达、挂号邮递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或通过指定的邮箱、传真等方式完成送达,并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完成有效送达的时间:
(1) 专人递交的函件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如乙方拒收的,在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留置函件后视为送达;
(2) 以挂号信发出的函件,以邮政查询结果确定具体的送达日期。如无签收记录或被乙方拒收的,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七(7)日视为有效送达;
(3) 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函件,以快递记录证明确定具体的送达日期。如无快递记录证明或被乙方拒收的,在发送日(以快递公司有关书面凭证或电子生成的记录为凭)后的第三(3)日视为有效送达;
(4)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函件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出且未被系统退回时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完成送达。如被系统退回且非甲方原因的,则以前述电子文件发出之日起第2日视为进入乙方数据电子接收系统,即完成送达;
(5) 甲方通过上述几种方式发出函件的,以最先完成有效送达的一份确定送达时间。
23.4 甲乙双方约定的联系送达地址为甲乙双方确认互相发送书面函件的通讯地址 。如乙方的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将该盖章确认的载明新送达联系地址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未及时告知甲方而甲方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发出函件后,无论是否导致函件材料未能被实际接收、被他人拒收、被退回的,则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之日 。
23.5 双方的送达联系地址:
甲方: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
联系人 :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
24. 补充约定
24.1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本合同上述条款作以下的补充(及修订):
无
24.2 上述补充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24.3 本合同签署后,如双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包括补充约定)仍有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另签补充合同作为合同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对主合同条款或服务内容有变更的,以后一份签订的文本为准。
25. 附则
25.1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所有的投标文件及响应(包括技术标、商务标、承诺书等)与合同其他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2 本合同文本一式伍份,全部正本;由甲方执正本叁份,乙方执正本贰份,效力相同。
25.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生效。
25.4 合同双方签署时间不一致的,应以后签署一方签署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授权代表的委托书应作为本协议附件。
25.5 本合同附件视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下列文件与本合同对同一标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但甲方特别说明的除外。
25.6 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技术规格书
附件二:维修费用组成
附件三:反商业贿赂公约
附件四:安全协议
附件五:航空安全保卫协议
附件六:安全、环保告知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文章推荐:
沧州华润热电有限公司2025-2027年度低压电机外委维修项目询比采购公告
2025年5月#2脱硫c浆液循环泵电机维修采购公告【bd2025-05-060001】